关于开展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调查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对于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区及总仓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均有一定要求。但随着地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企业的安全距离逐渐被压缩,个别企业安全距离难以达到要求,必须降低存药量或搬迁改造后方可使用。
国务院安委会对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外部安全距离问题高度重视,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加强对民爆行业安全距离管理,全面了解掌握民爆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现下发《民爆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组织进行相关调查。
请你们认真组织辖区内生产企业各生产点填写表格,并参照本表组织对辖区内销售企业库区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进行调查,于9月底前将情况汇总后报我司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外部距离存在问题汇总、销售企业外部距离存在问题汇总、生产企业调查表作为附件上报。
联系人:刘力强电话:010-68205381(请同时将文件发邮件至liuliqiang@miit.gov.cn)
附件:民爆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民爆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场点地址:(加盖生产场点公章)
生产线(库房)名称
安全许可
(贮存)能力
外部距离符合规范
是(√)否(×)
外部不符合的目标
(参见规范GB50089)是(√)
采取的临时
措施
是否
有搬迁计划
希望主管部门、政府什么支持
生
产
区
乳化炸药生产线
①小于等于50人零散住户()
②50~500人的居民点、企业()
③500~5000人的居民点、企业()
④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边缘、220kV输电线路、110kV变电站围墙()
⑤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边缘、220kV以上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围墙()
⑥大于10万人的城市边缘()
⑦国家铁路、二级以上公路、通航河道、110kV输电线()
⑧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①降低存药量()
②拆除、搬迁不符合的目标()
③生产线或库房停止使用或拆除()
④临时租用其它单位库房()
⑤其它(请注明,可另附页):
XXX生产线
电雷管生产线
总
库
区
工业炸药库
XXX库
导爆索库
工业雷管库
备注:“外部不符合的目标”、“采取的临时措施”、“是否有搬迁计划”三项应注明是哪个生产线、哪个库房
本表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作业场点填报一张。生产场点安全负责人签字:填报人:联系电话(手机):
民爆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调查通知-201009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