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28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行政区域范围,所称卷烟零售网点指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许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郴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北湖区、苏仙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四条根据北湖区、苏仙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卷烟营销网络辐射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两区从事卷烟经营的零售户总量控制在2346户以内。
第五条零售网点布局按照城区、乡镇、自然村和工矿企业、车站、居民小区的人口密度、住户量、零售网点间距、经营场所面积等设定。
(一)城区商业街道按照街道长度设定卷烟零售网点户数,其中主要商业街道以100米2-3户的原则进行测算,卷烟零售网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次要商业街道以100米1-2户的原则进行测算,卷烟零售网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网点按照经营商铺20%的标准进行设定。城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每100户原则上可设1个卷烟零售网点(不含临街门面),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村组按自然村设置,100户以下的自然村每村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网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按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网点,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各街道(乡镇)卷烟零售网点规划数见附表。
(二)车站候车大厅、旅游景点内设卷烟零售网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三)综合性商贸城、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内,卷烟零售网点数量原则上按固定经营摊档(位)总数的5%设点。
(四)宾馆、酒店及休闲娱乐场所内具备固定卷烟陈列柜台和专职卷烟销售人员的,原则上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网点。
(五)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原则上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网点。
第六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镇5000元/户,乡村3000元/户);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按城镇每户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左右,乡村每户一般不少于6平方米左右;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符合本规定提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不利于烟草制品存放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范围内及校门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等非固定场所;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五)有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消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