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杜成义和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林宇中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1385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7]72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杜成义和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林宇中,于2007年7月26日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颁布单位:文化部 | 文号:暂无 |
颁布日期:2007-07-24 | 失效日期:暂无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倾销补贴 |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杜成义和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林宇中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1385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7]72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杜成义和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林宇中,于2007年7月26日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