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规定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通知
淮政发〔2005〕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如下:
一、夫妻一方非婚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已依法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兄弟或者姐妹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且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且其他姐妹无违法生育的);
六、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夫妻,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且经司法公证);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以上规定希各地迅速在县(区)、乡(镇)两级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特殊情形再生育一个孩子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特殊情形的范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