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
1964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六日(64)法民秘字第47号关于中国籍公民黄正宽在伊犁事件中叛国逃往苏联后提出与国内配偶李淑芬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研究认为:类似这样的案件,如果确已查清越境一方来信提出离婚是真实的,可由国内一方持越境一方的来信,到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暂无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2001-12-24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法规类别:婚姻家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
1964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六日(64)法民秘字第47号关于中国籍公民黄正宽在伊犁事件中叛国逃往苏联后提出与国内配偶李淑芬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研究认为:类似这样的案件,如果确已查清越境一方来信提出离婚是真实的,可由国内一方持越境一方的来信,到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