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1956年2月29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中)法办群字第41号来函提出的中央财政干部学校职员马志超要求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没有对脱离父子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定。这类的问题,也不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处理。我们建议:你院可把马志超的来信转给该校领导上由他们考虑作适当处理,或作为了解审查马志超历史时的参考。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暂无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暂无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法规类别:劳动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1956年2月29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中)法办群字第41号来函提出的中央财政干部学校职员马志超要求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没有对脱离父子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定。这类的问题,也不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处理。我们建议:你院可把马志超的来信转给该校领导上由他们考虑作适当处理,或作为了解审查马志超历史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