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是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一些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人民部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合同效力及违约赔偿等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共和国合合同效力
1.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同法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司法但本解释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成立的解释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仍然有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
二、人民合同的共和国合履行和违约赔偿
合同法分则虽然没有规定可以预期违约、不安履行抗辩权及代位权、同法撤销权等,司法但并不影响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采用法律原则所确认的解释方法履行合同、调整民事关系、中华追究违约责任、人民行使履行抗辩权等。共和国合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于无偿的借用、租用等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参照使用本解释的规定。
三、其他问题
当事人对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合同成立时存在欺诈、胁迫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合同显失公正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等程序规则审理案件。该解释原则适用于经济合同法实施以后的行为和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本解释执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合同纠纷问题。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户:ces*** | 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点击查看 | 2019-12-01 15:01:48 | 一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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