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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法司法解解释(一)》,是释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所做出的司法解释。以下是婚姻该司法解释的全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司法解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释全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主张权利,且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的婚姻,人民法院应予保护。法司法解有下列情形之一,释全调解无效的婚姻,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司法解;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释全;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婚姻;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法司法解应当将《婚姻法》规定中当事人的释全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协议书范本作为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使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且应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结案。但经调解无效且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六条 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均系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无论男女双方实际取得与否,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处理的案件中,如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处理的案件中,如涉及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将未成年子女纳人笔录中,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诉讼地位以及如何进行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如未成年子女不在场或未成年子女在场时无法表达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案件的处理。

以上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用户:dcu*** | 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点击查看 | 2019-12-01 15:01:48 | 一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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