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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按有效处理
[ 2009-9-24 15:47:00 | By: 朱强律师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例

 

原告:尼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尼某某(尼某之子)

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与妻子吴某于1988年在**组修建房屋150平米,吴某于1999年去世。现原告发现被告尼某某未经其允许于2001年将该房屋作价3.5万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区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资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王某某返还房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

尼某某出售房屋时已经与家人协商一致,且原告知情,房款已经付于尼某某。现被告王某某已经居住该房屋多年,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

被告尼某某辩称:

本人将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时未经原告同意,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人为吴某,吴某去世后未进行继承析产,该房一直由尼某某居住。在尼某某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卖给王某某时,有证据证明原告尼某是明知的,但交易过程中没有提出质疑。吴某除尼某、尼某某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性质,王某某系外省户口,王某某与尼某某所签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但,基于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原告尼某未提出异议,王某某也在此居住多年,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诚信原则,减少当事人损失,讼争房屋已不适宜返还。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王某某与尼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此案为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真实案例,详情咨询13705160639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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