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制定了诉讼程序并相应地设立法院,这是为了平和地解决各种争端,无论它们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还是私人与国家之间。尽管我们有许多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调解、信访、找领导等,但相比之下,通过法院以诉讼方式的解决争端是“比较优势”的。过去的几十年中,我们在参考前人和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等三部诉讼法和一部法院组织法,设立的多级、若干种性质不同的法院,还任命了许多不同级别的法官。总体来说,目前看来这一套诉讼制度的功效还是应当肯定的。尽管在坊间和网络上流传着许多所谓的“司法腐败”的版本,尽管北京的“大法官”也“腐败”了,但毕竟,这是“极个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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