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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饵”正当吗?
[ 2009-10-21 9:59:00 | By: zhjsjiaoshou ]
 

  “鱼饵”正当吗?

  [博主按:今天晚上,中央电视台新联频道播出了上海浦东新区行政执法局就孙中界“黑车”事件召开记者招待会。有关部门就孙中界事件向外界作出有关调查结论的说明。看着几位领导在那里振振有词说着他们的“理由”,我很无语,只想劝说一句,认错吧,不要再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已经发生的错误了。就媒体公布孙中界事件的事实,我以为每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会得出一个相同的结论:孙中界的确被“倒钩”了!下面这篇短文是6年前应《浙江法制报》之约所写,今天又发生了孙中界事件,看来这种“鱼饵”还是很多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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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并非全是好东西
[ 2009-9-30 8:24:00 | By: zhjsjiaoshou ]
 

  民主并非全是好东西

  有人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我不以为然。民主是什么?今天它本身已是一个混乱不堪的问题,所以,作这样一个判断的正确性是令人生疑的。不过,我以为民主还是可以作点分类,以这样的分类视角,可能会加深对民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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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第01课
[ 2009-9-29 9:33:00 | By: zhjsjiaoshou ]
 

  博士生第01课

  昨天(9月25日)是本学期博士生第一课,来的同学超过了我的预料,不仅有非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同学,甚至还有非博士生同学。从下午2点开始,中间没有休息,直到将近5点半,长达3个半小时。从教室里出来,天色已微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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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不做“梦” 
[ 2009-9-10 9:10:00 | By: zhjsjiaoshou ]
 

  我从来不做“梦”

  我并非西方法律的对立者,相反,我喜欢西方法律。像日本大法学家季卫东教授,他一个日本人,在日本从来没有公开谈论过日本法院、法律的问题,却特别喜欢研究中国法院、法律的事。季卫东天天跑到中国的博客上,搞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与言论自由。我奇怪,是不是日本限制法学教授的言论自由呢?所以,我对季卫东教授机智地躲过日本法律的有关限制,不在日本谈法律,顺着互联网跑到中国大陆普及法律知识的盲流精神,还是蛮赞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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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的法院
[ 2009-7-30 12:15:00 | By: zhjsjiaoshou ]
 

  “迷途”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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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杀手”教授? 
[ 2009-7-22 16:57:00 | By: zhjsjiaoshou ]
 

  前几天,我收到我的学生的一封信(见附),称我是“杀手”——原来我在学生中竟有这样的一个“浑号”。我给本科生上课的机会并不多,因为据说教育部有“教授必须在两年内给本科生开一次课,否则考核不合格”,所以,我就有了给本科生上课的理由。既然上课不多,为什么会在学生中混得这样的一个名声呢?我读着这位同学给我的信,我好好地反思着,终于有了答案:给学生考试分数太低!给分太低,就是“杀手”教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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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也不能多”
[ 2009-7-22 16:55:00 | By: zhjsjiaosh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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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被问责之后
[ 2009-7-22 16:54:00 | By: zhjsjiaoshou ]
 

  从2003年因在抗击“非典”中“工作不力”的张文康、孟学农被免职以来,行政问责制作为重塑诚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一种制度性机制,在我们的行政体制内开始逐渐建立起来,重庆、广东等省市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规定,旨在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框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效性,以回应民众对法治政府的期盼。但是,随着不少被问责的官员后来陆续低调复出,民众对行政问责制的功能、意义以及“问责”的可信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途径表达了自己的疑惑,措词强烈者也不乏其人。行政问责制存在与展开出现了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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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院长的“牌理”
[ 2009-7-22 16:53:00 | By: zhjsjiaoshou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是一位“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南方周末》2009年2月19日第8版)。从咸阳市长、咸阳市委书记岗位上一路走来的张立勇,到了高级法院院长之后,频频出“牌”。尽管他有“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学习经历,还有法律硕士学位,但他所出的“牌”的确有的“雷”。报上登了他的三句“名言”,这背后究竟是基于何种“牌理”,读后令人回味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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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决斗及其他
[ 2009-7-22 16:49:00 | By: zhjsjiaoshou ]
 

  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制定了诉讼程序并相应地设立法院,这是为了平和地解决各种争端,无论它们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还是私人与国家之间。尽管我们有许多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调解、信访、找领导等,但相比之下,通过法院以诉讼方式的解决争端是“比较优势”的。过去的几十年中,我们在参考前人和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等三部诉讼法和一部法院组织法,设立的多级、若干种性质不同的法院,还任命了许多不同级别的法官。总体来说,目前看来这一套诉讼制度的功效还是应当肯定的。尽管在坊间和网络上流传着许多所谓的“司法腐败”的版本,尽管北京的“大法官”也“腐败”了,但毕竟,这是“极个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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