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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责任 2009-6-22 14:55:00

  •   房屋漏水责任

      出租房漏水影响邻居 房东房客均被判有责

      出租房内发生漏水现象,致使楼下的邻居遭受损失。房东和房客,究竟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日前,上海市某区区法院作出判决:房东、房客各半承担。

      2006年11月,张先生将自己在长宁区古北路一套房屋出租给刘先生使用,约定租金为每月4000元,租期从2006年12月5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刘先生支付租房保证金8000元。去年10月的一天凌晨,房屋突然发生向楼下漏水的意外。当天,张先生和刘先生曾经在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协调,但因为对漏水的部位和责任各执一词,协调未成。去年11月,楼下的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张先生修复遭漏水损坏的客厅天花板及地板。

      同年12月3日,房客刘先生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即搬离了出租房屋。张先生收回房屋后,拒绝退还保证金,他认为刘先生对漏水负有责任,需等到和楼上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结束后,一并处理。房客刘先生则认为,房屋漏水是房东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立即退还保证金8000元。

      今年2月,法院对房东张先生与楼下邻居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据判决,张先生赔偿6000元让楼下的邻居对房屋损坏做修复,因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又花费了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元。

      审理中,被告张先生对刘先生又提起反诉,要求房客刘先生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张先生应当及时将租房保证金退还给刘先生。法院根据漏水查证的原因,认为张先生作为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所出租房屋的水、电、煤气和有关设施安全检查;刘先生作为使用人也应当尽谨慎使用和注意义务。故房屋发生漏水,原、被告均有责任。因此,法院确定,原、被告对发生向楼下漏水事故各半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退还租房保证金8000元,刘先生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520元。

      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莘北路40号楼海达大厦303室

      联系人:杨永律师

      执业证号:0920011109930

      电话:021-64920884 13501663945

      邮箱:yangyong5112@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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