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变化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职工范围:
修订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修订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情形:
1、 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修订前为:“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修订后为:“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变化有两个方面:1)引发伤害事故的交通工具除汽车外,还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2)职工本人需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
2、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变化有两个方面:1)“违反治安管理致伤亡”被删掉,犯罪也只对故意犯罪不予认定,过失犯罪不在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中;2)增加了吸毒。
修订前为: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修订后为: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待遇
1、住院治疗期间待遇:
修订前条例规定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修订后将由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2、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提高:首先是补助金标准有所增加,7至10级伤残每级增加1个月,5至6级伤残每级增加2个月,4至1级伤残每级增加3个月,10至1级伤残补助标准分别为:7、9、11、13、16、18、21、23、25、27月本人工资。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支付主体变化:
对于构成6至10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对于由谁来支付补助金,修订前后有所不同:修订前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修订后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工亡补助金标准全国统一,且金额大幅提高:
修订后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修订前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补助金标准有所大幅提高,特别经济欠发达地区。比如深圳,深圳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按60个月计算,应支付工亡补助金233640元;如果按修订后标准计算会增加,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则工亡补助金为343500元。经此计算,深圳工亡补助金修订前与修订后相差约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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