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出生日期官司打了两年 湖南小伙获国家赔偿6.6万 《桂林晚报》(2009年11月20日第24版) 儿子被判盗窃罪入狱,父亲一口咬定儿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提供的出生报告证实已满18周岁
■核心提示
两年前,湖南双峰县人舒得来因盗窃被桂林公安机关抓获,秀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舒得来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舒得来远在外地打工的父亲舒建华获知儿子入狱,认为法院错判,遂以“儿子未满16岁”为由向秀峰区法院、桂林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诉,但被驳回。法院给出理由:湖南公安机关提供的出生报告证实舒得来作案时已满18周岁。
舒建华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诉。广西高院指定秀峰区法院再审,后经查实,舒得来出生证明登记出生时间错误,其作案时真实年龄尚未满16周岁,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009年5月19日,秀峰区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决定,宣告舒得来无罪释放。此时,距舒得来入狱已593天。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决定,裁定秀峰区法院向舒得来支付66000余元国家赔偿。
2009年11月初,舒得来的父亲舒建华领到了市中院的裁定书,并转交给律师王荣。王荣马上给远在河北打工的舒得来寄了过去。
王荣是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舒得来案的辩护人,两年来,围绕舒得来案,他先后多次赴湖南调查,几经申诉与驳回,最终等到了他和舒得来都想要的结果。
公正的裁定让王荣很欣慰,他说,这也是我国法律健全最好的表现。
因盗窃锒铛入狱
舒得来出生于湖南娄底市双峰县,父母于1999年离婚,母亲远走他乡,父亲舒建华则长年在外打工。舒得来上学后成绩很不好,从1999年至2003年一直都在小学一二年级徘徊。
2004年,舒得来索性辍学在家,随后跟父亲来到了桂林。
父亲忙于工作无暇管教,舒得来整日无所事事,一直在社会上混,沾染了偷盗行为。
2007年5月16日,舒得来与同伙在流窜作案时被警方抓获。通过审讯,舒得来交代了数起盗窃案,公安机关落实了三起,将其交由秀峰区检察院诉至秀峰区法院。
2007年10月12日,秀峰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三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舒得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舒得来随后被送往柳州服刑。
法院判决遭质疑
市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委员会有关人士说,审判前,公安机关和秀峰区检察院曾在2007年6月1日前往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双峰县公安局,从常住人口数据库中,调取打印了舒得来的个人出生证明资料,这份证明清晰显示舒得来为1989年4月5日出生,“也就是说到2007年5月,他已经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成年人犯罪开庭父母可以不出庭,而刚好当时他的父亲在北方打工,母亲又改嫁联系不上,秀峰法院于是只能按程序开庭宣判。”
然而,这一按程序得出的判决却引来了质疑。
2007年11月,远在河北打工的舒得来的父亲舒建华得知儿子入狱的消息很吃惊,当即赶到桂林核实。
“我儿子是1992年出生的,还不到16岁,怎么能承担刑事责任?”舒建华于是找到了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希望律师能帮助他向法院申请再审。当时,舒建华向王荣提供了一份原始户口本,在这份户口本上,舒得来的登记出生日期是“1992年9月2日”。
“怎么会有这事?”王荣说,他起初也不太相信,但舒建华提供的一些材料,以及随后他赴湖南几天的实地调查取证却证实了舒建华所言。
王荣接下了这个案子。
广西高院指定再审
2008年4月2日,王荣受舒建华委托向秀峰区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指出舒得来的身份证明存在名字、出生日期等多处错误,要求法院复审舒得来案,但在当年5月12日被秀峰区法院驳回。
秀峰法院在“驳回再审通知书”给出了几点理由:“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你(舒得来)出生时间的认定是有依据的。首先,是你在被抓后,公安机关对你几次讯问,你都回答是1989年4月5日出生;第二,你的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根据常住人口数据库所提供的户籍证明,也证明你的出生日期是1989年4月5日,你的身份证号码也记载了这一时间;第三,在本案起诉、庭审时,你的回答出生日期均是1989年4月5日……据此,本院的审理程序是合法的……”
舒建华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仍被以相似理由驳回。
于是,2008年8月27日,舒建华来到南宁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广西高院经过调查核实,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撤销秀峰区法院和桂林市中院的驳回再审通知书,改为指令秀峰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被告人被改判无罪释放
收到广西高院裁定书,秀峰区法院会同秀峰区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当即前往湖南双峰县公安局、法院、民政局,及舒得来所在的镇派出所、民政所、村委会以及曾就读过的小学,对舒得来的年龄问题进行了补充侦查。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舒得来的出生时间的确存在很大出入———双峰县公安局数据库中的舒得来出生日期是1989年4月5日,但事实上,舒得来父母在1990年2月14日才登记结婚,其所在的村委及村民证实,舒得来是在其父母结婚后,即1992年9月2日出生的。对此,当地公安机关的解释是:“电脑录入错误,该信息是从当地乡(镇)政府转移至公安机关的。”
这就意味着,舒得来在案发被审判时,年龄不到16周岁。“按照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可以构成本罪,舒得来为1992年9月2日出生,其实施盗窃行为发生在2007年5月10日之前,此时,舒得来未满16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王荣说。
据此,2009年5月26日,秀峰区法院在舒得来服刑的柳城监狱进行宣判,作出撤销原审5年有期徒刑的决定,依法改判舒得来无罪。
2009年5月27日,舒得来从柳城监狱释放回到桂林,此时距离其入狱已过了593天。
国家赔偿六万余元
改判无罪后,2009年6月12日,舒得来向秀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被错误羁押741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8万余元,并附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秀峰区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舒得来自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工、检、法的多次讯问及核实其身份状况时,均供述自己是1989年4月5日出生,对其身份状况从未提出异议。由于赔偿请求人的虚假供述,导致司法机关误判,其责任在赔偿请求人,故驳回了赔偿请求。”
舒得来随后向市中院提出赔偿申请,这一申请得到了市中院的支持。
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舒得来在公、检、法的多次讯问及核实其身份状况时,供述自己是1989年4月5日出生。且原籍公安机关提供的电脑记录其出生日期也是1989年4月5日出生。但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秀峰区法院)没有核实准确赔偿请求人舒得来的真实年龄而导致错判,不能归责于舒得来个人的供述,故作出决定:秀峰区法院赔偿舒得来人身自由赔偿金66410元。”
——来自:《桂林晚报》(2009年11月20日第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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