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其适用性强,操作灵活,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的期限普遍较短,一般一年一签,但新法实施后,该种现象将不可能在延续了,确定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成为新法实施后每个用人单位都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
1、合理设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控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以避免被迫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具备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只有一次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机会,如再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存续的劳动合同尚有两次续订机会,此后再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用工模式并非洪水猛兽对用人单位只有不利之处,其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生产工作需要保持人员长期稳定的岗位更为有利,可以减少因频繁更换关键岗位人员而带来损失。因此采用该模式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而定,避免因法律的规定不得已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用工需要约定试用期,确定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本系列的第一讲“《劳动合同法》普法系列(一)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中,已经详细的阐述了该法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用工岗位的工作性质,合理确定试用期对员工进行考察,以降低用工成本。根据法律规定,欲用满六个月的试用期,必须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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