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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法律条文 
  • 可笑的法律条文

    案例:某市公安局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旁盖一栋高大的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大批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A、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B、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 
    C、因涉及国家财产,维持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D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规划局行为违法,但撤销,会使大楼拆毁,楼由国家财政拨款,会给国家造成损失。根据行诉解释第58条,选B D。行诉58条前提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诉59条前提是“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一栋高大的大楼”属于重大损失,所以不选A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我的感想:这就是违法建筑不断产生的根源,立法机关立法时就好像下了一个软蛋:只要你盖楼,我就只能做确认判决,不能拆。错对不是是否拆的标准,利益大小成了衡量是否拆掉的依据,如此荒唐的扭曲的利益平衡点、、、。开发商可以不断地建设违规、违法建筑,即使有人起诉,大不了“补救措施”一下,好好可笑、丢人的法律条文。当年就感到可笑,可笑了很多年了、、、、、、。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王立功律师

                                        二零一二年大年初一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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