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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2009-8-1 19:38:00 | By: sunjustin ]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被吊销企业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因此,被吊销企业在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吊销企业所有股东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因此,清算组负责清理吊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没有清算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因为被吊销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开办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所以应由该厂所有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吊销企业的控股股东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虽然被吊销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所有股东,但如将所有股东均作为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故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作为清算主体,但被吊销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只能将控股股东作为诉讼(清算)主体即作为被告应诉。

 

  评析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退出市场机制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企业法人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诸多分歧。笔者认为,由股东作为本案被告的观点值得商榷。

 

  一、法理依据。2000年最高法院曾以复函的形式向相关法院作出答复,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既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它就应当有权在与相对人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应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起诉和应诉。而股东只与企业发生内部关系,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一般不发生关系,如果相对人或其他主体通过法院“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来追及股东,只有在股东没有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出资,或者通过关联性交易或其他手段违法取得企业财产的情形下才行得通,此时股东才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发生关系,当然股东也只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即除履行出资义务不实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在无人应诉的前提下让股东作为被告虽是无奈之举,但因不存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事由,故在被吊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要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作为诉讼主体的观点缺乏法理支撑。

 

  二、实践论证。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在实践操作中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还会带来一定的消极效果,例如,如果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旦以自己的名义收回公司的债权,法院判决时必然要将财产量化给每位股东,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使企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增加,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原告是某些股东,当债务人履行后他们可能携款而逃,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债权人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主张债权时,股东可能根据自己的好恶,选择履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三、认识逻辑。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其对被吊销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最权威的代表性和指导性。纵观近年来最高法院围绕该问题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不难发现其认识轨迹是从否定说(否定该类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到肯定说的演进,从同时肯定企业与清算组的诉讼主体资格到仅认可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嬗变。

 

  (一)否定到肯定的演进

 

  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皆告终止。为了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矛盾,最高法院一开始认可企业法人的终止与否取决于工商部门的行为,工商部门依职权吊销和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当债权人起诉该企业后,法院即以被告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要求债权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却在实践操作中遭遇尴尬,企业往往利用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后诉讼保全亦被撤销之机,从容转移财产,不仅增加诉累,而且也使债权难有保障,没有真正实现平息纠纷的诉讼目的。鉴于该做法效果并不理想,最高法院开始调整思想,分别通过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答复函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答复函,明确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不应当以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以上行为表明最高法院的态度已从诉讼主体资格否认说过渡到了肯定说,被吊销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得以确立。

 

  (二)双重肯定至单独肯定的嬗变

 

  在承认被吊销企业法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最高法院曾一度认为该类企业的清算组取代原企业法人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为原企业法人的延续,或者说是原企业法人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其既可以与被吊销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也能够选择单独起诉、应诉。当然在清算组未成立的情况下,可变通将清算主体视为诉讼主体。据此,本案中第二、第三种观点(皆以股东作为被告,只是在股东数量上有差异,性质同一)的见解似乎顺理成章。但是作为诉讼主体就应当承受其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而清算组及清算主体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资格,清算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他并非法人本身,其应是该企业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与吊销前企业法人机关(从事经营活动)虽然在行为内容上不同,但其身份是相同的。故在没有组成清算组织,无人应诉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其代表并非诉讼主体,而应确定清算主体的代表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2002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至六条以及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第四条都反映了最高法院思路的转变,只认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具有惟一性,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与它相提并论,更遑论取而代之。

 

  明确清算组负责人或清算主体的代表只能为诉讼代表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确认其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才能真正理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才能确保办案质量,最终提高法院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从本案来看,虽然被吊销企业的性质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但这并未影响和动摇其作为被告的地位。

 
 
 
Re: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2009-9-17 13:53:00 | By: 9ask网友(游客) ]
 
敬请搜索“东山县陈水金”,看一个30年个体工商户的悲惨遭遇。
 
 
 
Re: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2010-1-23 17:55:00 | By: fengyinke26 ]
 
尊敬的网友们:
山东省滨州市建设集团的许峰诈骗我们事实的血泪控诉。一、我们五人与许峰发生工程承包合同的经过山东省滨洲市建设集团的许峰以建设集团的名义于2001年与我们三人签定第一期《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又于2003年与我们四人签定第二期《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许峰约定由我们五人分别承包滨州市建设集团承接的滨州市魏桥工业园二期工程施工任务.我们五人分别并且对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税费的承担,工程进度,工程款和支付办法,工程验收与结算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定后,我们五人分别对所承担的项目着手筹集资金,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经过我们精心努力,夜以即日的工作,按着与滨州建设集团许峰签定的合同要求,对所建工程已于三年前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二、许峰是怎样对我们进行诈骗 当工程在正常的施工时,我们分别多次找许峰划拨按工程量所应付给我们的工程款,以便工程的正常运转。许峰总是找种种借口,予以拒绝.我们好言相劝,只支付了少部分应划拨工程款,可与应拨付款数额相差太多。当时,我们都是跟他以朋友相待,即怕与他闹僵了失去这个项目又怕工程进行到这么个程度,到最后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在这种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想办法投亲靠友,银行贷款来筹集资金,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转。但随着工程的进展,所筹资金还是相差太多,我们五人相继再次找到许峰催要应付给我们的工程款,这时许峰说可以贷款给你们,在这段施工期间,债主也因我们拖欠数额巨大,时间太长,纷纷找上门来跟我们讨要所欠债款。同时工人的工资也拖欠数年,每天讨债的人;络绎不绝(其中所欠债务大到材料费,小到老百姓的水费、煤、青菜、馒头、面粉费无其不有)。在这种万般无耐的情况下,我们只有答应许峰的高息贷款,我们被迫在许峰对我们以壹分伍厘贰分、叄分的高额利息进行贷款,以维持工程的正常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许峰只要求我们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其目的是让建设单位进行拨款到他的帐户,而拒绝给我们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我们多次找他拨款时,许峰只是口头答应进行给我们结算,而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 按照双方合同的要求,工程竣工后,经过监理有关部门的签定,对我们所承包的工程已验收合格,同时建设单位已与许峰对整个工程结算完毕。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我们便向许峰追讨施工欠款,这时我们欠款的幅度也在不断加大,此时许峰借机给我们设下了一个骗局。他找我们单独谈话,说现在钱已经有了。但必须答应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把与他签定的原始合同交回,二是必须先在收款单收据上签字,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分别由(三人焦守忠、邵秀林、刘保国)按照他的目的交回了原始合同,并在收款收据上签上字,其中(荆林新、王建峰)当时未签字。 当我们按照他所设计的圈套被他控制后,许峰说要等些日子才能给我们拨款,为此我们三人再去向许峰追讨我们的工程款时,许峰露出真相翻脸不认账,说你们已经签字,不欠你们任何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见讨债已无希望,由荆林新、邵秀林,二人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运用风险代理的法律政策,聘律师起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在开庭审理后,查封了许峰的四百贰拾万元的银行存款。后由许峰找人以所存款为工人工资为由给予解封,随后所聘律师让荆林新、邵秀林以法律程序所需为由,在一张空白信纸上签字按手印。几天后,所聘律师无故撤诉,以后我们在无经济能力继续上诉。在焦守忠和刘保国二人以后的起诉中,许峰从开始就说不认识他们二人,也从不欠他们的工程款。后又经过刘保国的合同单上有许峰姓名和法院及律师的查证,许峰这才承认给他干过工程,但是不承认欠他们工程款,许峰反而说他们还欠他款项,至今一直没有结果。

三 许峰诈骗所欠我们的承包工程款

由于我们承揽了许峰转包给我们的工程,使我们对民工工资,材料款贷款,正常生活费用达630万元之多,其中各自欠款额大致如下:

姓名 欠款金额

焦守忠 130万元

邵秀林 190万元

刘保国 30万元

王建峰 140万元
由于许峰对我们的诈骗行为,使我们负债累累,背上了巨额的债务,向我们讨债的人每天络绎不绝,搞得我们焦头烂额,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无法正常的生活。其中邵秀林因欠款无力偿还,同时经常遭到讨债人的多次谩骂殴打软禁,实在无法承受这种人身攻击及人格侮辱,至今全家下落不明,导致有家不能回,有亲不能投,有友不能靠。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许峰所设计的诈骗圈套所致。

四、我们被许峰诈骗后的想法和希望
许峰诈骗我们是千真万确,我们曾到工商部门查询,当时(也就是2001和2003)他和我们签定承包合同时,所用的营业执照已于2002年被工商部门吊销,他所用的公章及单位名称已不存在,后来又于2004年以淄博鑫侨置业建安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我们五人签定合同,收取我们不知名的管理费,后经查证,这个公司的名称及所用公章也属于假冒伪造。可见他无视国家法律于不顾,早就蓄谋诈骗,致使我们这些善良的农民上当受骗。

受害人:

项目经理五人呈上
姓名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焦守忠 57岁 汉 务农
邵秀林 53岁 汉 务农
荆林新 56岁 汉 务农
王建峰 33岁 汉 务农
刘保国 51岁 汉 务农
以上是许峰诈骗我们的始末,我们恳切的请求有关部门及广大网友,伸出你的正义之手,还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一个公道,让诈骗我们的许峰得到应有的制裁。
联系人:焦守忠 电话: 13963073553 宅电:0543---2826300
联系人: 荆林新 电话:15269346733
联系人:焦德芳 电话:1390649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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