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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某县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的简评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孙德申律师

    前几天看到某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乡××村委会第二村民组与××乡××村委会第三村民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十分惊诧,现仅将其中的结论部分摘录如下:

    “双方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乡××村委会第二村民组所有。”

    看到这个结论不知道大家有何看法?我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员,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显而易见的法律问题:

    第一,“村民组”和“村民小组”不同。

    有人会说,“村民组”和“村民小组”仅仅有一字之差,表达的都是“村民组”的意思,有何探讨的必要?

    如果作为一个普通的人,这样说是可以理解的。而在政府的正式文书中,就应当运用准确的法律概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可见,法律规定的是“村民小组”,而不是“村民组”。“村民小组”是个法律概念。处理决定中应当是“××乡××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而不应当是“××乡××村委会第二村民组”。

    第二,村民小组能否成为土地所有者?

    1、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可见,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争议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2、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吗?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因此,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而不是属于村民小组所有。

    如果政府确权结论正确的话,应当这样写:“××地属于××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3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村民小组不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者,是否与集体土地没有任何关系?

    《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因此,村民小组与集体的关系是:村民小组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是可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可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孙德申律师

    201223

Re: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说的非常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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