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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5 17:09:00
>>人性是怎样泯灭的 

人性是怎样泯灭的?

 

十年前,办公室闯进来一个人,语无论次,情绪激动,听了好久,才听出个所以然来:几个月前,这人和同厂的一个女职工一起骑着自行车去上班,要路过一段山坡路。在下坡时,后面的女职工连人带车翻进了山沟里。他闻声返回,将女职工从山沟里救起来,送到医院救治。就这一救,说不清楚了:你有这么好?不是你撞的你还把我送医院?于是,女职工将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已向他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他大叫冤枉。但是山沟里背上来送医院的事实是清楚的,如果没有证据还原事实,这人陈述的情况将不被法院采信,这钱还是要赔的。我受理了这个案子。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在医院入院录上,记述了女职工因自己不小心从下坡路上跌下山沟的经过,大概那时这女职工对工友的相救还是心存感激的。后来工厂也已作了工伤处理并已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终于还原了案件的本来面目。女职工的诉请被驳回。就这样洗刷了他的冤枉,平息了这场赔偿风波。

对我们这一代人来说,那时的教育是:大张旗鼓地“学雷锋做好事”、“学白求恩毫不利己,专门为人”……虽已时过境迁,但这点认识是有的:如果你现在学雷锋在火车站帮人家拎包,人家不让,你还继续客气,还是坚持要帮助人家,人家把你扭到派出所,你肯定说不清楚了。派出所的人也肯定会说:你认都不认识人家会帮人家?不可能吧!肯定是偷人家包还赖!巴掌拨诺个吃吃(给你个吃吃)!车上、车站的民警也都在警示着:不要让陌生人看行李、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有的地方甚至你问个路也可能没人理你。现在学雷锋的人不是没有,但是,现在的人,也不会笨到还这样去学雷锋。社会上小偷骗子泛滥,这是实情。但为了几个钱,对一起共事好多年的亲密工友说出“你有这么好?不是你撞的你还把我送医院”?人心泯灭到这样,我确实想了十年还没有想通。

    时间过去整整十年,隐约觉得找出些答案。

200997上午,我又接受了这样一位咨询者,叫梁某,这是他的陈述:

200996傍晚6时许,吃完晚饭后,我正因感冒准备要去医院打点滴,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打电话给我,称其单位装卸货物,有几个包需要我用铲车帮助装装上汽车。我是铲车司机。但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听说是“几个包”,我觉得帮人家装完了再去打针也行。当我到该公司内存放货物的场地,才发现货物很多,不是几个包,而是要装整个一车。当时,已有三个该公司装卸工等在货场,说:生产厂长还没有到,等厂长到了再说。厂长到场后对我说:“外商客户还未到场,货物要等外商客户到场后才能装”。因此,大家再在场等候“外商客户” 到场。等了很久不见“外商客户”来,厂长说:不等了,先装好再说。于是,我就用铲车帮助该公司的职工将货物一包一包的装上汽车。嗣后,“外商客户”到场,说要验货,提出要把货物卸下来重新装。于是,厂长又指挥大家将货物一包一包的从车上卸下来,剩下最后一层的时候,厂长对“外商客户”提出:可以到车上验货了。于是,“外商客户”爬到车上看了剩下的几包货物,确认无误后,厂长又重新指挥大家将货物一包一包地装上车。装完一车后,厂长又说还要装一车。在装第二车时已是夜里23时时光,由于时间已很迟,并且生产厂长和其他职工一样,也亲自动手,装卸作业也已疲劳,加上场内昏暗,没有路灯照明,意外发生:一个包从高外坠落,厂长被压伤。嗣后,我和其他工友将厂长送往医院救治。这厂长与我私交不错,问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应当怎样处理?”。

     听了他的叙述,我又想到开头说过的一幕,又响起了那个声音:“你有这么好?不是你撞的你还把我送医院”?于是,我脱口而出:“根据你叙述的情况,这个事故是工伤事故,自与你无关,送医院自会由厂里去送,但送也送了,以后朋友归朋友,不要到医院去看他了,有些事一下说不清楚。你听我便是!好心或许没有好报,说不定还真会有麻烦”!接着我又详细为他解答了四点咨询意见:

一、该事故系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

第一,厂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该企业装卸货物而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全部法定条件;因此,该事故是工伤事故,厂长之伤属于工伤事故致伤是不容争议的。

第二,这里所称属于工伤事故范围内的“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工作或者劳动时发生意外事故;2、由于职工自己的过错或者操作不当而发生的事故,但不属于职工自杀、自伤、自残等情形;3、由于共同工作的工友的过错或者操作不当而发生的事故,但不属于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如打架斗殴、醉酒闹事等情形;4、企业设备有缺陷或者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入而发生的安全事故。但无论是那一种事故,都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事故”范围。

二、你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

你的法律地位与厂长的法律地位相同,都是为该公司工作或者劳动的人员。虽然,厂长是该公司的长期性员工,而你是只是因为帮助装卸该批货物而临时性为该公司工作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但二人都是为该公司装卸货物而在一起共事的,在这一共事的过程中,都从属于该公司,都听命于该公司的安排。因此,你与厂长之间不过是为某一项工作(装卸货物)而在一起共事,在一起共同劳动的工友关系。

三、工伤事故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实行法定的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含义是: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无论职工有没有过错、责任,无论工友有没有过错、责任,无论企业有没有过错、责任,工伤职工都应当全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厂长因工伤事故受到事故伤害,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已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由国家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该公司支付。

    发生事故二十天以来,梁某与厂长的家属见面和往常一样,没有出现异常情况。

927,厂长的家属一反常态,在厂长所在公司的老板带领下,一邦人到梁某老婆所在的学校闹事,说梁某把厂长送到医院后就没有再去看他,所以现在就要梁某赔钱。问我出现这样的情况应当怎么办?可不可以自己“自卫”,将这邦人赶出去?我回答说:“你老婆和你老婆所在的学校根本就是局外人,到你老婆所在的学校找你老婆闹事完全是非法的,是我国行政法和刑法所禁止的“妨碍教育科研秩序”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来处理较为妥当”。于是,学校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回答是:“错在梁某,人家要钱为什么不给?所以不能对这邦人予以处理”。

101,梁某一家三口外出旅游之际,老板又带领厂长家属一邦人冲进梁某所在小区闹事,毁坏了梁某老婆停在家门口的汽车轮胎,梁某父亲让那个带队的老板到镇政府讲理去。结果带队的老板到镇政府门口给溜了。梁某的父亲向镇政府值班的领导介绍了情况。值班的领导又叫来当地村支书了解情况,认识到确实是一个工伤事故,应当由企业负担起责任来。说节假日过后各方到场让镇里的“劳动监察员”进行调处。

104,梁某的父亲找到了镇里的“劳动监察员”,告诉他,梁某将委托律师到场,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明这个事情,要求“劳动监察员”依照法律规定调处这个事情。“劳动监察员”的回答很干脆:“依照法律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我不相信法律也不相信律师,我有我的规则!如果律师来了我就不来了”!

哦!原来,人性是从野蛮到文明、从道德到法律的进化。道德教育使人越来越有人性,法律规范使人性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使人的每一个行为都有规遵有矩守。兽性的“破脚骨”受到打击,人性滋长了,社会也和谐了。人类社会与野兽的丛林世界就有了明显区别。人类社会的人有法律保护,法律也保护弱者;丛林中的野兽讲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人有人性兽有兽性。人性泯灭了,剩下的就是兽性了!

与人性的产生相反,人心的泯灭就是从法律的沦陷开始的。

如果法律没有在那些当官者那里开始沦陷,我们的社会或许会和谐有序的多,人性也会继续兹长。

依照法律,公安是保一方平安的。公安的职责是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打击“破脚骨”闹事,保障居民生活安定,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如果有人在学校、小区闹事,破坏社会治安,侵犯居民人身、财产权利,一旦接警,公安就得出警,就得出来阻止,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违法。如果公安不管这治安,其他机关对治安无权管,就是要管也是超越职权,就是违法!公安不管治安,就催生了原来业已消亡的大量“破脚骨”。让人们自己以暴制暴。兽性上升了,人性自然泯灭了!所以,公安不管治安,我们的社会就会变得无序!人就会没有人性!

人民法院是确认各种权利义务的机关。如果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要不要付钱?要不要赔偿?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评判。公安机关放着自己的法定职责消极不管,而积极去管人民法院的事务,去确认这钱得付那钱得赔,十有八九是代表人民法院评判错了。而由于是一身警服庶盖下的人说出来的话,往往误导了比警官更不懂法律的平民。使“破脚骨”闹事也闹得理直气壮起来!这样,我们的社会怎么会不变得无序、无法、无天呢!

劳动监察员的职责是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监察员自己都不要法律,认为法律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在他监察下的所有企业就有可能不遵守劳动法,都会象劳动监察员那样奉行“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兽性发挥得淋漓尽致,那还有人性可言?劳动者岂不生活在“地狱”里一样?“地狱”里出来的还能有多少人性呢?

对梁某来说,在法律的道路再也走不通的情况下,就会被迫接受丛林规则,放下法律,拿起屠刀,以暴制暴,又会造就了新的“破脚骨”!

毛泽东时代就有这样的一个口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干部看上级、上级看中央。意思是自己以身作则树立好的榜样,否则,上梁不正下梁必歪。那时的法制建设还相对落后,主要靠道德教育规范人们的行为。提倡干部是人们的勤务员,不能当官作老爷。干部群众一片,社会关系很和谐。学雷锋抢着帮助人家拎包从来没有人怀疑过,更没有被扭到派出所的记录。那时的人荣誉看得很重钱看得很轻。

现在,社会发展很快,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也快,法律规范代替了道德规范,以前的干部也换成了现在的什么官什么官。以前的干部中要找个贪污干部可是难上加难。现在的官中要找贪污官一抓一大把。正象贺卫方教授说的那样:恐怕计划生育也不用搞了,几千万官员瞬间就没有了。

 贺教授说得好:“人性这个东西你没有什么别的办法,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这话有道理。有人闹事派出所不动你还真没有办法。你不闹事派出所心血来潮了把你叫去关你一天二天的你也没有办法。行政官司总是老佰姓输的。当官的要面子,如果当官的输了官司以后工作还怎么做?所以总是要维护当官的权威的,老佰姓输上个官司没什么的,权衡之下一般总会让老佰姓输官司。法律可有可无,原因只有一个,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老佰姓不遵守法律有派出所管,派出所不遵守法律没人管。虽然在法律上有规定,有人能管,但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还是等于没人管。

现在,法律制度是建立起来了,但当官的权力大啊,有时,这法律他们说有时就有,说没有时有的时候还真的没有。只不过象这个劳动监察员敢于直言不讳的不多。老佰姓不服啊!你当官的不讲人性要我讲人性那我岂不亏大了?大家学着不讲人性那人性还不泯灭吗?

所以,从野蛮到文明;从道德到法制,文明和进步是肯定的。但如果法制得不到有效监督,当官的能根据自己的好恶使用法律,权大于法,人性就不能滋长反会泯灭!

茹国钢 |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标签:人性 泯灭 
    • 2012-5-3 15:10:00
      >>Re:人性是怎样泯灭的
      说得好:"人性这个东西你没有什么别的办法".也许人的本质上存在着劣根性,人一旦违背道德,丢失信义以及本性理智的范筹,那么与野兽一样有何不同,所有的道德良知及道义统统放弃,什么事都能干得出来.就会六亲不认,兄弟同戈.在名利,权力,金钱,利益,美色面前更是如此剥去伪装,露出狰狞的狡诈的面目.回顾历史毛泽东时代的伟大,威望令人敬意,那时国家虽然贫穷落后,人们的思想根深蒂固十分忠于,但不断镇压打击地富反坏右一切反动势力的斗争运动.使不安定不守纪的人不敢轻举妄动.也就有了"路不拾异,夜不闭户"的局面.而看今朝很多的人思想起了根本性的变化,一切以自己个人的经济利益为中心,知法犯法,钻法律空子漏洞,不断用狡诈卑鄙的任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祥的人普遍存在较多,在政府部门以及各行各业中层出不穷,最恶劣的是食品安全案例中,生产大量的有害有毒的物品,劣质产品等等泛滥成灾不胜其数.无论发生何种泯灭人性的行为,将其受害的都是弱势群体.
      A51112340397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10-8-12 14:05:00
      >>Re:人性是怎样泯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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