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的 公 告
我 的 相 册
时 间 记 忆
最 新 日 志
最 新 评 论
最 新 留 言
搜 索
加 入 群 组
我 的 好 友
用 户 登 录
友 情 连 接
博 客 信 息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 2010-5-21 9:06:00 | By: 120lawyer ]
 

    作者:戎加红
     案情:2009年1月,卞某驾驶自有小客车行经杨宜线时,与通向行驶准备左转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二轮摩托驾驶员王某及后座乘客黄某倒地受伤,宜兴交警认定:卞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黄某对事故不负责任,2009年6月,王、黄二人诉之宜兴人民法院,要求卞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0多元(因需二次手术,伤残未作鉴定),戎律师在代理本案后,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驾驶员王某虽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但其存在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同时,其受伤部位为头部,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为此戎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提出,王某本身未戴安全头盔,存在过失,此过失对其头部伤害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加重了损害后果,因此,其本身对自身伤害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宜兴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王某因本身具有一定的过失,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卞某的赔偿责任,判决王某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的20%的责任。
    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给我们的启示是: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不能完全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我们应对损害发生的原因作客观的分析,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发表评论:

    大名: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