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