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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解析(上) 

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权利是股东投资于公司所得到的对价,也可以说是股东的投资目的所在。本文简要解析股东的各项权利。

 

一、分红权

    分红权即股东依据股权对公司经营利润或其他权益享有的分配权,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股东投资的一大主要目的。一般此项权利在公司章程中会有所规定。

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权进行规定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一)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必须先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已提满50%的除外)和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如果公司有规定的话),所以章程不可以违背此种法定要求来分配利润/股息。

(二)一般来说,制定分红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对方案的最后批准权(即分配决定权)则属于股东会,在这方面公司章程不必规定过细。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所以上市公司的章程对此应予注意遵守。

(三)虽然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来制定,但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可以对分红政策进行基本的规定,比如:在当年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无论余额多少(或者只要高于一定标准),都必须进行分配。由于分红政策是公司比较复杂敏感的问题,所以公司章程对分红政策的基本规定取决于股东之间的力量角逐。

(四)分红决定的程序问题应予特别规定。如前说述,分红的决定权在股东会,而股东一般是根据董事会的分红提案来进行表决的,所以董事会的提案对分红决定很重要。对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分红决议的程序,比如:董事会制定分红方案的表决会议、通知股东程序、股东会召集、股东会表决等。

 

二、表决权

    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投票表决的权利,这是股东权利中主要的非财产性权利,是股东控制公司的基本条件。虽然表决权即使未经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但是如果股东们对表决权的行使有特别的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产生效力。表决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问题应予特别重视:

    (一)回避表决制度。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回避表决制度的限制,这是指: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某股东有特别利害关系时,为了公平起见,该股东不得参加这一表决程序。如果出现法定的回避事由,那么即使章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相关股东也应当依法回避,这些法定回避事项主要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我们认为,章程应当对出现这些事由时如何具体实施回避的方法进行规定。

(二)表决方式的确定。公司对表决权的规定应当包括具体的表决方式,比如是举手公开表决还是无记名投票表决,网上投票是否被允许,非自然人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需要提交怎样的证明文件等。

(三)代理表决。由于表决权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决策甚至是生死存亡,因此如果股东应当慎重对待表决权利。基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制度,表决权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如果股东们有特别的约定,也可以规定代理表决时代理人必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等特别条件。

(四)“重大事项”的范围。有些公司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多数通过,比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等,那么,哪些事项属于这种需要特别多数表决权才能通过的“重大事项”,可以在合资协议或章程的表决权条款中予以明确。

(五)表决权比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数计算,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约定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比如,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人头”每位股东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规定特定事项的表决需要同时满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和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六)表决权行使的程序问题。即股东们应事先约定表决时的程序问题,比如提前一定天数发放表决材料;选举董事(长)时几个候选人票数相当怎么进行第二轮投票等等。

 

三、累积投票权

    累积投票权是股东表决权的一种特殊行使方式,它是指: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然后集中使用在一位或几位候选人身上。

    比如:某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100名,公司发行股票1万股。其中大股东持股7000股,其余99名小股东持股3000股。假设公司设置董事十名,那么在直接投票的情况下,由于大股东持股占绝对多数,小股东根本没有机会染指董事的人选。在累积投票制下,大股东表决权为7000×10=70000票,而99名小股东的投票权为:3000×10=30000票。那么当小股东经过互相联合,将所有的票都投给某三个董事候选人(每人10000票)时,大股东的票数无论怎样使用,仅够确保7名董事当选(即平均使用70000票,每人10000票),无法使第八名董事当选,因为一旦有任何票数投给第八位候选人,那么现有的候选人中就必然有人的票数低于10000票,而败给小股东选出的董事。这样一来,小股东就确保了董事会中的三个席位。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选择采取这种累积投票制,并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这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因此如果决定采取,那么章程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和国内学者的进一步分析,小股东要运用累积投票权来争夺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需要采取特定的数学方法更精确地计算出应采取怎样的累积投票策略。

此外,在确定采取了累计投票权制度后,还需注意防止累计投票功能被各种“拆台”做法抵消的可能性,比如分类选举董事会、缩小东董事会规模等等,但这种抵消做法和反抵消制度的设计都比较复杂,而且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律实践中并不多见,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或需要设计此类预防性制度,我们还是建议公司请专业律师负责起草章程有关条款。

目前法律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只出现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节。但是,由于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是允许公司自治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比如: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二人,大股东持有70%的股份,而小股东仅持30%的股份。如果公司设置三名董事,那么在采取一般表决制的情况下,以1%的股份为一个表决权单位,大股东因持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可以一人包揽全部董事的任命权;而在累积投票制的情况下,大股东表权决为:70×3=210,小股东表决权为:30×3=90。当小股东将全部90票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时,由于大股东一共只有210票,无论如何不可能同时对三个候选人都投票超过90票,因此必然要有一个董事席位让给小股东所选的人。这就是累积投票权对小股东保护的意义。

(未完待续)

 

作者: 俞智渊 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联系方式:8621-52134900

yuzhiyuan@debund.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标签:股权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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