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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土地出让金收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中土地出让金收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三年五月十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中心: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京政发[2003]3号)已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经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核,限价销售,且经济适用住房均为近年内建成,原则上上市出售成交价格不低于政府限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限价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可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征收相关税费,评估费用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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