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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恶意诉讼问题研讨会
[ 2010-12-15 22:11:00 | By: jiangyujie ]
 

一、关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王永昌法官认为,从字面意思看,滥用诉权就是过度或者不正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从法律角度来考量,应是指明知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仍然以诉讼的方式提出该项请求或者以诉讼的方式提出该项请求相威胁的行为。而恶意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含义基本相同,狭义的恶意诉讼则只是指滥用起诉权,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北京市一中院民五庭副庭长马来客认为,滥用诉权与恶意诉讼之间是包含还是并列关系尚值得探讨,恶意诉讼有主观过错,但滥用诉权是否有过错则不好判断,根据民法过错原则,有过错才应承担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谭筱清法官认为,恶意诉讼中的“恶意”是主观的,其界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可能造成滥用诉权的一些权利如上诉、申请中止诉讼等,都是当事人本应享有的权利,只能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认定时还是要具体区分一下。

                          虽然在概念的界定上有所分歧,但与会者一致认为,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如果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对方造成很大损失,确实值得重视。针对国内一些人认为我国对处理恶意诉讼问题无法可依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剑法官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面对恶意诉讼我们束手无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先后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依法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蕴涵的法律精神和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其中体现防止恶意诉讼最为直接、最为明确的是专利、商标诉前措施的两个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这些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是可以说我国已经形成了防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机制,并且实际上发挥着有效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防止恶意诉讼的法律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中林法官认为,要防止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即滥用起诉权,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的程序法律制度,建议参照TRIPS协议相关规定精神作出明确的滥诉反赔规定;严格审查、慎重决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建立诉讼懈怠制度;完善并严格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等。对于广义上的恶意诉讼,即滥用知识产权,要采取各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特别是要通过反垄断立法解决非法垄断包括滥用知识产权进行非法垄断的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下,如何防止和规制恶意诉讼有赖于法官在个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须建楚庭长提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滥用诉权涉及较多的是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等,对于申请证据保全的,要求提供初步证据,必须证明有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并实行法官合议制讨论决定。对于诉前禁令,也要求提供发生侵权行为或即将发生侵权行为的证据,并提供将来可以兑现的担保。这些措施对防止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滥用诉权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几个具体问题

                          王永昌法官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需明确以下几点:一是专利权人在申请颁布临时禁令时应交纳的保证金金额,既要有利于申请人合法行使申请临时禁令的权利,也要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临时禁令的权利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果原告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仅仅因为提起诉讼,不管是否为恶意,当最终被判决败诉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承担赔偿对方的损失;三是申请人使用临时禁令执法程序则应承担严格赔偿责任,申请人使用临时禁令执法程序,主观上无论是否为恶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二是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董天平法官提出,法官既要防止原告滥用权利,也要防止被告滥用权利;要把防止滥用诉权与对滥用诉权的处理区别开来。防止的途径有制度层面的,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上的,有司法运作层面的,也有当事人法律意识的问题,在这方面需要社会舆论的引导。对滥用诉权的处理要区别对待,提出管辖异议的,即使明显不成立,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应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可作出处理,比如滥诉反赔。

                          四、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如何处理这二者之间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认为,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民事诉讼与市场经济相伴随,它是民事主体保护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的可靠救济渠道,民事诉讼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带有宪法性的权利,法院应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充分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不当行使自己诉权的,要给予风险警示指导,对违背法律滥用诉讼权利的,要依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和诉讼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承担法律后果。但当前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依法打击、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主要任务,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只要起诉、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保护人民群众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仍旧是人民法院突出的任务。对此,与会者基本达成共识。

                          不少与会者认为,诉讼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就准确地预见结果,是一种苛求。有法官提出,要防止滥用诉权,不应限制起诉,而是可以从事后补偿的角度来考虑。

                          对于近一个时期出现的有人认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过度、超过了现阶段我国发展水平的观点,与会者们大多表示了相反的意见。
                        中林法官说,是否应当保护知识产权是20多年前的一个老问题,今天仍有人对此怀疑,说明知识产权意识并未完全深入人心。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已经过度的担心,是由于对现阶段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形势缺乏正确的认识,坚定、严格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的长期发展战略,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马来客法官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知识产权尚没有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现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它越来越多地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现实利益,因此这时人们的心态会很自然地出现反弹,“保护过度论”必然要出现。对此,蒋志培庭长指出,我们坚持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原则,就是要以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准绳,法官的天职是忠诚于法律,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既要防止当事人滥用知识产权,也要平等、充分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知识产权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司法保护环境。

 
 
  • 标签:恶意诉讼 
  • 群组:离婚纠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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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恶意诉讼问题研讨会
    [ 2010-12-17 21:27:00 | By: 9ask网友(游客) ]
     
    冤案
    广东高院超审限十几倍不结案,该怎么办?
    林宏彬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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