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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09年度最佳辩护人—习水县检察院
- 作为一个律师,担任辩护人参加庭审最能体现他的专业知识和法学素养。所以,我们在港台片中常见律师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地和检察官斗智斗勇。其光辉形象羡煞我等,于是我等便投身中国伟大的律师事业中来了。参加过几次庭审后,我们律师发现,中国的法既不是大陆法系的,也不是英美法系的,根本不注重律师和公诉机关的对抗,港台片上的精彩镜头在中国大陆绝对不会出现。被威严的法官和同样威严的检察官当庭训斥N次后,人也就学乖了,下定决心去搞知识产权、证券什么的,再也不上庭搞什么刑事辩护自讨没趣了。但是,全国律协地方律协,每年还是爱搞个评比呀竞赛呀什么的,每当看到律师同行拿个年度最佳辩护人、优秀律师的奖牌,我这心里就如同吃了葡萄般酸酸的,自愧技不如人。最近,网上热议习水公职人员涉嫌性犯罪。作为一个普通人,倒也是异常地关注这个事情,对丧尽天良的犯罪嫌疑人是痛恨无比,对拒绝代其辩护的同行心存敬佩之情。随着事件的发展,我终于搞明白了一件事,那就是,这几个涉案的公职人员,自己根本就不需要什么辩护律师,因为早有推手给他们安排好了一切。先是当地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了辩护律师(见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09/352202.shtml),只是指定的不愿来,来的不是先前设定的而已。本来,法律援助针对的是特殊对象,如吃低保的,有可能被判决死刑的,自己请不起律师,当地司法部门给他指定辩护律师,这也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大大的好事一桩。在习水,这样的好政策,被用在了这几位丧尽天良的公职人员身上了。我们对此现状,只能高呼“I服了YOU”若干声。同时明白了习水的普法教育不是象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所说“当前社会管理、干部教育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学校内部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不足等问题”那样,而是远远地走在全国前列的,已经能给特殊的特殊对象——政府公职人员提供指定辩护律师的服务了,这说明,当地的司法部门已经有意识、有能力、有人手(律师)无止境地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啦,这,在发达国家都是了不得的创举,何况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这怎么能说习水的法制教育落后呢,应该是“先进”呀!接着,是安排公诉机关转行作被告的辩护人。一个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他自己都承认自己罪孽深重,而他的辩护人能做到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院审理判决为无罪,那是超级辩护人。这种情形这种能人在全世界有,凤毛麟角。只要是能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重罪名改为轻罪名,将数罪改为一罪,那在中国也可称为超级辩护人了,实践中,那也是凤毛麟角。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察长为代表的习水地方势力做到了(见http://news.qq.com/a/20090409/000410_2.htm)。他们把习水的这个刑事案件由强奸罪硬生生整成了嫖宿幼女罪,把判无期、死刑的可能整成了判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我们对此现状,只能高呼“I服了YOU”若干声。同时明白了在习水检察机关是如此这般搞法制教育的。同时也明白了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有更好更顶用的辩护人存在,所以中国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都不愿意请律师,而中国的律师大都不愿接刑事案件的原因了。看来,09年度全国律协的最佳辩护律师头衔已经名花有主了,搞刑事辩护的那些同行没希望啦。只是,这仅仅是律师的悲哀吗?那11名未成年的中小学女学生,她们生活在社会主义这么优越的制度下,竟然一夜之间从中小学生变身为被“嫖宿”的“娼”了。谁愿接受、谁又能接受这样残酷的现实?小女生、她们的父母还是她们的父母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说的意思就是,你习水检察院公诉的是“嫖宿幼女罪”,如果我习水法院经审理变为他构成强奸(幼女)罪,按这个解释,是可以以强奸(幼女)罪定罪量刑的。这是我们最后的救命稻草了。习水法院能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这个案件办成铁案,对习水人民很重要,对全国人民同样重要。如果任由襄汾溃坝、习水呜咽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如果任由地方官员视百姓为废物、无物,视民智为弱智、脑殘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那么我们所赖以生存的道德体系、法制体系有可能在一夜之间被愤怒的习水吞没,那将成为我们不敢假设,也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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