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始实施。进一步打击虚假招标及串通投标,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法规和规章作出的一系列新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细化规定进一步打击虚假招标及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此外,条例还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并且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地方商务部门瞒报市场异动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商务部发布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如有瞒报市场异常波动等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指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办法强调,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措施,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将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相关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办法强调,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对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商务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暂行办法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经营者对商务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进口化妆品严把关,既保“面子”又保健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检验检疫《办法》修订后2月起施行,既保“面子”又保健康。
修订后的《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注重进口化妆品分段管理体制的衔接
进口化妆品的主管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首次进口前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二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口岸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办法》对分段管理体制作出了有效衔接与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整。
1.《办法》对特定产品进行重新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以防此类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漏洞。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最终灌装或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无标签尚不能销售的化妆品成品规定为进口化妆品,须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2.《办法》要求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3.《办法》规定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实现了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等制度的无缝衔接。
二、《办法》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1.《办法》明确企业责任,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问题产品,企业应采取主动召回等处理措施。
2.《办法》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及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违反本规定时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办法》将标签审核改为标签检验。《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4年以后,化妆品标签检验取代标签审核,已作为日常检验的一部分进行检验监管,《办法》将这一做法加以明确。同时,《办法》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检验检疫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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