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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同居生子怎么办 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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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 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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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子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 要求抚养权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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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并孕育一子。孩子出生后,被告将孩子抱给他人收养,没有尽到做母亲的抚养义务。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7月,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在怀孕5个月时离开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夫妇口头达成抱养孩子协议。同年12月10日,被告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产下一男孩后,即将孩子抱给了李某某夫妇收养,孩子取名李某。2014年11月11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现原告给孩子取名张某某。
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生父母,对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被告在生育前即与他人口头达成抱养孩子协议,其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愿意。在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抱给他人收养,被告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行抚养孩子,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抚养能力,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非婚生男孩由原告张某抚养。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难点就是,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本案中,赵某在怀孕期间与村民李某某口头达成保抱养孩子协议,其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抱给他人收养,同样也没有尽到做母亲的抚养义务。所以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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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 要求抚养权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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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并孕育一子。孩子出生后,被告将孩子抱给他人收养,没有尽到做母亲的抚养义务。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7月,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在怀孕5个月时离开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夫妇口头达成抱养孩子协议。同年12月10日,被告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产下一男孩后,即将孩子抱给了李某某夫妇收养,孩子取名李某。2014年11月11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现原告给孩子取名张某某。
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生父母,对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被告在生育前即与他人口头达成抱养孩子协议,其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愿意。在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抱给他人收养,被告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行抚养孩子,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抚养能力,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非婚生男孩由原告张某抚养。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难点就是,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本案中,赵某在怀孕期间与村民李某某口头达成保抱养孩子协议,其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抱给他人收养,同样也没有尽到做母亲的抚养义务。所以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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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结婚可以去医院生小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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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对结婚年龄的专门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我国,有很多年轻人还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急急忙忙的生孩子了,女生在二十岁之前是无法领到结婚证的,也就是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没有领结婚证却怀孕生子,该怎么办?没有结婚证可以去医院生孩子么?
不结婚可以生孩子么?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不会因为你没有结婚证就不允许你产检,不允许你生孩子,只是没有结婚证也就办不了准生证,没有准生证生孩子,医疗保险是不给报销的,可以去医院检查,可以在医院生但就是拿不到宝宝的出生证明,这个出生证明很重要是给宝宝上户口时要用的 。
1、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孩子属于婚前出生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尽快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户籍办的要求补全各种资料,孩子就可顺利入户登记了。
2、按政策要求缴纳一定年限的计划外生育费才可办理入户登记。有些家庭,不愿交纳相关费用,等孩子大了,不得不上户口的时候,办理起来就会麻烦些,为了证明孩子是亲生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不让孩子出生后没有户口,也为了减少父母的麻烦,最好是办理结婚证之后再进行办理准生证,没有及时办理结婚证或在生活中遇到没结婚证生孩子上户口难等疑问,请咨询中顾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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